(三)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四)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执行。
六、基本养老金调整
(一)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家和省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预算、分级管理、省级调剂,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二)各市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