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4)

养老保险2018-11-01才子老师

第二十三条各地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及时足额筹集政府补贴资金;整合现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规范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基层经办力量,落实人员编制,保障工作场地,提供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一制度规定、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机构名称、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信息系统。实施方案报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中,选择500元及以上个人缴费的省级政府补贴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丧葬补助金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1年8月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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