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解读(2)

养老保险2018-09-25王华老师

“中人”待遇计发办法。“中人”指本新规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按照本办法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中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老人”待遇计发办法。“老人”指本新规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老人”继续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中,基本退休费、生活性补贴两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其他项目原渠道列支。本办法实施后,“老人”的待遇调整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

建立职业年金

省政府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基金全省统一集中管理。

在延迟退休人员缴费办法方面,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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