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规定(2)

养老保险2018-09-14李天扬老师

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本意见实施前,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按月领取。其中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从本意见实施之月起,享受按缴费年限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我市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我市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七、丧葬补助金

本意见实施后,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九、基金管理与监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十、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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