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并同步调整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具体如下:
一、缴费基数
(一)2016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3404元,即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2408元,即全省2013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的60%。
(二)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含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以缴费基数下限为缴费基数。缴费单位以本单位相应险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相应险种社会保险费。
(三)根据《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粤府〔1994〕90号)的规定缴纳个人养老保险,以及按规定缴纳失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
(四)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根据其收入状况在我市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
(五)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中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我市本次社保缴费基数下限2408元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8%计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0%计征;
(二)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