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市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为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建立个人帐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1.4%;调节金暂定每人每月80元,以后根据省统一规定调整。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低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新办法高的,增长部分暂不超过老办法的1%。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档案工资,封定在1998年12月31日。
五、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
国有企业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自谋职业或下岗后不再就业,过去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
各企业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挪用或截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基金征缴力度,切实保证基金征缴按时足额完成。对不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可直接扣缴,劳动、财政、审计部门要进行检查、审计,限期补缴,并将情况及时向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对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不予年检,税务部门和银行在核发发票、给予贷款时,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确保国家法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足额上缴。对于违反规定,有钱不缴,挪用、截留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要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