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其最低标准由省确定,并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县或区(开发区、新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提高和增发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资金由县或区(开发区、新区)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三)我市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5元。
(四)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并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37号)文件执行。
补缴规定
我市新农保或城镇居保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本意见实施之前未参保或未连续缴费的,可以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本意见实施后,应按年连续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时,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意见实施后有断保年限的,相应延迟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间。
我市新农保或城镇居保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延长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