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对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要时可延伸检查至参保单位、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等。
2.检查内容
检查2016年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延伸到其他年度。
(1)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建立有效的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是否严密等。
(2)退休审核审批情况。主要包括:正常退休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否符合要求的岗位和年限;非因公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其他提前退休是否符合相关文件依据要求;是否存在审核审批不严、违规审核审批等问题。
(3)待遇核定情况。主要包括:待遇核定依据是否合法合规;核定的待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待遇核定结果是否准确,有无篡改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结果等问题。
(4)档案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退休审核审批相关材料留存和归档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归档、擅自销毁档案等问题。
二、检查方式和步骤
采取省级直查,市县级(试点地区)自查和互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直查的范围,并部署市县(试点地区)进行自查和互查。原则上省级直查范围应不少于2个市县(试点地区)。
各地区开展检查时,可先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再组织检(抽)查。
各省(区、市)应于9月底前完成检查情况总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检查统计表一并报送部基金监督司。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开展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是维护基金安全、促进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夯实管理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好检查工作,制定具体检查实施方案,保证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可根据工作实际组织检查前培训或聘请中介机构开展检查,深入查找问题,确保检查质量。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地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明确检查职责分工,由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组织,相关社会保险行政业务部门和经办机构共同配合。要做好与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加强检查协作,提高检查实效。对于审计、财政等部门已经进行审计和检查,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