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3)

养老保险2018-07-01才子老师

经办机构业务岗核定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后,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3)转财务岗,财务岗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款项,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支付款项拨至参保人、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专用存折。支付成功后,经办机构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老年保障待遇,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

待遇领取人员重复领取的养老金和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追回,追回后,经办机构方可为参保人、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等支付业务。

参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由村(居)委会在一个月内向社保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并按规定提供人员死亡证明材料。社保所和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及丧葬补助金支付手续,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转入本市

外埠户籍人员进京并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请将原户籍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

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附表4)。

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以下手续:

1.审核《转入表》及相关材料;

2.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附表5);

3.将《接收函》原件及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寄出。

经办机构在收到转出地打印并寄回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表6),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以下手续:

1.核对《转入表》、《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信息;

2.录入转移相关信息,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凭证》(附表7)转财务记账;

3.将办理情况告知参保人。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转入表》、《接收函》、《审批表》及转移相关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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