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2)

养老保险2018-06-11王华老师

参保人员亡故,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征求意见提出,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而按照2011版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口时,应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将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参保缴费。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中非政府补贴资金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口时,应将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含补充养老保险)余额中非政府补贴资金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据悉,从“个人账户余额中非政府补贴部分”变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新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新规定,主要是沿用了2016年省新规。

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上同样如此。按照征求意见,参保人员亡故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并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参保人员离境定居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将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储存额的余额予以返回。

市社保部门提醒,即日起至3月9日,上述新的养老保险制度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可登陆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新版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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