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失地养老保险参保的具体办法及缴费标准(2)

养老保险2018-06-20李天扬老师

(二)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扬州市区2011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1794元/月,缴费费率20%,其补缴资金由本人一次性趸缴。

对男70周岁以上、女6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本人需一次性补缴5年(60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标准为:21480元/人。

考虑年龄因素,以2010年12月31日为时点,男超过70周岁、女超过65周岁的,每超1岁(12个月),其个人补缴缴费标准递减800元/人·岁,递减至男80周岁、女75周岁止。

补缴标准递减差额部分由市、区政府分担(不含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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