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管理问题新规定

养老保险2018-12-30李一老师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管理问题新规出台

日前,记者从宁德市人社局获悉,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如需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缴费基数,必须同时向征收机关提供人社部门最低工资标准备案意见。

据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负责人介绍,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按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宁德市执行的标准是根据省里规定的,养老保险费费率为26%,其中用人单位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8%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8%缴纳。但宁德市仍有部分企业未按此标准执行,而是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

此次下发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者工资标准支付的,必须符合“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亏损,确实无法正常支付工资(连续亏损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且向人社部门履行报备手续。从2016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如需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缴费基数,必须同时向征收机关提供人社部门最低工资标准备案意见。对于此前已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的参保企业,给予3个月的申报宽限期,宽限期后还未提供人社部门最低工资标准备案意见的,从第4个月开始应连同前3个月按照实际工资总额计算缴费。

根据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将从1300元提高到1600元,今后每年以一定的幅度增加。据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负责人介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是20%。按新标准计算,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交养老保险费,将从260元增加到320元,增加了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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