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统筹的单位是:市、区(县)、驻市的中央部属、省属、部队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以及各主管部门举办、并经财政部门证实由主管部门利用留成利润或收取的管理费拨款的全民事业单位。
注释3:缴费基数下限与缴费基数高限,根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以下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西安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006年起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同)的300%作为缴费基数的,即称作缴费基数高限;以西安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即称作缴费基数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