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2)

养老保险2018-11-27王新老师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是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

○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保月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例:李某按照每年480元的标准参保缴费,政府补贴60元,累计缴费15年,则个人账户储存额为(480+60)元×15年=8100元(不包含利息所得)。满60周岁时,领取养老待遇的计发系数是139,假设领取待遇当年的基础养老金是每月80元,则李某每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8100元&spanide;139)=80元+58.2元=138.2元,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转移接续

  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个账处理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死亡,没有领取职保丧葬费等待遇的参保人可申请发放1000元丧葬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制度衔接

  城乡居保的参保人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城镇职保个人账户,按照城镇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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