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将乡村医生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近日,福安市出台《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方案,将乡村医生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方案规定,乡村医生参保以各乡镇卫生院为参保单位,取得执业资格的在岗村医以自愿的原则与各所在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参保,按26%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由个人负担8%,市财政负担18%。
针对2016年1月1日以前男性年龄大于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龄大于35周岁未满5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方案规定如本人愿意参保的,必须延续缴费至满15年,或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按规定补缴满15年,补缴仍然按个人负担8%,市财政负担18%执行。同时,在2016年1月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已超过参保法定年龄的,不再参保,则按当年当月缴费基数的18%给予生活补助。
此外,方案还分别对经办机构、接续方式、资金来源及发放、参保时间、监管方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