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允许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

养老保险2018-11-27才子老师

  另外,曾在单位工作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自愿补缴也可以,但要求是从1995年后开始补缴。而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且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的上述同类人员,也可按上述规定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具体见表)。

参保职工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因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而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

  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允许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不过不能补缴其初次参保前的养老保险费,且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2月18日。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固定职工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本人自愿要求参保补费的,可比照2002年文件《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补缴后,本人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超过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其基本养老金待遇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核定发放。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其他城镇劳动者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其他城镇劳动者,本人自愿要求补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即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且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的上述同类人员,也可按上述规定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顺延;顺延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其基本养老金待遇也是按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核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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