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来源
1、用人单位及职工应补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中,职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以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2、个体工商户雇工应补缴的费用,由个体工商户和雇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中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以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个体工商户承担。
3、其他参保人员应补缴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四)个人账户计入
参保人员完清以上应补缴的费用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具体为:按参保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乘以我市历年规定的记账比例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同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记息。
(五)其他
对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等,要求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其应补缴的标准,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区转入
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在国家出台统一的转移接续办法前,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不受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跨统筹区转入业务。对符合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由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新参保缴费手续,建立养老保险临时账户,其封存在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待国家出台统一办法后,按规定处理。
三、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16年2月5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