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养老保险浅谈(2)

养老保险2018-11-27李一老师

我国养老体系的现状与不足

  与OECD国家相比,我国养老制度体系存在明显的三低特征:

  首先是养老资产积累水平低。2016年,我国第一支柱养老金(含城镇居民、城镇职工、新农保、个人账户)累计结余2.34万亿元、企业年金结余3570亿元、保险公司长期寿险责任准备金3.3万亿元(其中个人年金保险的责任准备金5269亿元)、全国社保基金管理的基金资产8688亿元,以上各项合计约为1.09万亿美元。从养老金密度(人均养老金资产)看,2016年我国为795美元,OECD国家为1.66万美元。从养老金深度[养老金/国内生产总值(GDP)]看,2016年我国为14.6%, OECD国家平均为73.8%。

  第二是多元化发展水平低。从第三支柱结构看,我国第一支柱无论是覆盖率还是替代率,都处于绝对主导水平。在第二支柱,2016年共有6.6万户企业、2056万人建立了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6035亿元,但占GDP的比重仅为1%,覆盖率也仅为2%左右,在整个养老体系中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世界上167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1/3以上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1/3的劳动人口,丹麦、法国、瑞士的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也在50%左右。在第三支柱,2016年,我国寿险责任准备金约4.4万亿元,有效保单数量1635万件,平均约每10人拥有1张保单。而2016年中,美国个人退休账户(IRA)总资产达到5.7万亿美元,覆盖全美40%的家庭。

  第三是市场化程度低。现阶段,市场机制在我国养老体系中的作用还十分有限。

  在基本养老保险领域:由于尚未完全实现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个人账户积累资金分散由各地市级政府管理,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收益率不高;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没有考虑退休后职工存活年限的因素,迫切需要各类金融机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以及通过保险业提供的年金化领取方案。

  在企业年金领域:由于采取单一的信托模式,限制了企业对其他养老金产品形态的选择,无法满足不同企业和职工差异化的养老需求。管理主体包括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角色较多,运营成本高;在个人养老保障领域,由于缺乏个税递延政策,保险需求激励不足,无法有效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这种在发达国家被证明为十分有效的市场化养老保障手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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