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补缴的1993年3月及其以后年度的费用,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处理;补缴的1993年3月以前年度的费用,本金退还参保人。
七、参保人领取养老待遇后死亡的,其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的费用又如何处理?
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处理。
八、补缴费时间对领取养老待遇有何影响?
1、在2016年1月及其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申请参保缴费,在2016年12月31日前申报并完清缴费,符合领取养老待遇的,从2016年2月起享受养老待遇。
2、对2016年2月至我市2016年度社平工资公布之月,办理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在2016年12月31日前申报并完清缴费的,从其领取待遇之月起计发增加的养老待遇。
3、2016年1月及其以后完清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
九、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和退地农转城养老保险,并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按《处理意见》规定完清一次性补缴费用,新增养老待遇如何计算?
以上三类人员,不得补缴1993年3月及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完清1993年3月以前的一次性补缴费用后,由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缴费每满1年(计算到月)按18元的标准,从完清一次性补缴费用的次月起发放。
十、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费用的年限,是否享受养老金调整政策?
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费用的年限,享受完清一次性补缴费用以后年度的养老金调整政策。
十一、在哪里办理相关的补缴手续?
已参保的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未参保的向户籍地社会保险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