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细则(2)

养老保险2018-11-27李天扬老师

  《实施意见》明确了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为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110元。以后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省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继续维持新农保、城居保的政策,即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实施意见》制定了加发基础养老金政策。为鼓励参保人积极参保、连续缴费,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15年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

  《实施意见》重申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实施意见》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给予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省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

  《实施意见》明确了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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