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上,《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8号)下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8号)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在基本养老金待遇方面,《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确定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市县提高基础养老金报经批准后,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实施意见》要求从2016年元月1日起,全省建立丧葬费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发放丧葬费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省级财政按800元的50%给予补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实施意见》还对建立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及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和运营等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