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

养老保险2018-11-27李天扬老师

■重复缴费

  参保人员办理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参保人员重复缴费时段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征地补贴)退还本人后,其未重复缴费的时间累计计算到年,不满1年的不予计算。

■重复领取

  根据养老保险唯一性原则,参保人员应只有一个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退保规定

  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不选择办理转移手续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其转移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办理时限

  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参保人员,只需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衔接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资金转移等程序主要由我市社保经办机构与外省市社保经办机构协调办理。跨省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45日内办结,本市两个制度的衔接手续在10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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