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2日,我们的工作人员得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将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原本最低要缴纳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的标准将调整为40% ,这意味着收入低于平均工资的低收入者每月将比之前少缴费社保费。
据了解,我省的社保缴费基数一直以上一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其中,单位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月平均工资不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的按60% 缴纳,超过300% 的按300% 缴纳;月平均工资在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至300% 之间的,按实际工资额为基数缴纳。但从今年4月1日起,最低缴费标准将从60%调整为40 %,即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 为缴费基数,这将降低低收入者所缴纳的社保费用。
目前,由于2016年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还未公布,各单位和个人仍以2016年的平均工资为社保缴费标准。以此为例,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8396元(3199.67元/月 ),假设一个职工的月收入为这一工资标准的39% 即1247.87元,按照之前的规定,他每个月的社保缴费基数为3199.67×60%=1919.8元,以养老保险为例,他每个月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为1919.8 元×8%(养老保险个人需承担的部分为8%)=153.58元。现在,缴费基数调整后,他每个月的社保缴费基数变成3199.67×40=1279.87元,同样以养老保险为例,他每个月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变成了1279.87×8%=102.39元。
此次调整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可以根据本人承受能力核定,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