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2)

养老保险2018-11-27李一老师

  (二)按本通知调整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六、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工作管理规范、基础信息完全准确的,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尽快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手中。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总结,连同《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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