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养老政策解读养老保险费单位没划入?(2)

养老保险2018-11-27王华老师

案例1

跨省转移

  张先生的户籍地是江西省南昌市(省外户籍),养老保险在上海、长沙、东莞分别参保缴费了5年、11年、3年,目前仍在东莞市参保缴费,待张先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在哪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市社保局:按照规定,跨省的养老保险关系是以满10年的地方作为退休待遇领取地,若不满10年,则以户籍地作为退休的待遇领取地。因此,张先生应到参保缴费满10年的长沙市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他在上海、东莞两地参保不满10年,可将这两地的养老保险跨省转入长沙市合并计算养老金。

案例2

省内转移

  陈先生的户籍地是湖南省长沙市,养老保险在中山、深圳及东莞分别参保缴费了4年、7年和5年,目前仍在东莞市参保缴费当中。那陈先生是否可在东莞办理退休并享受东莞市退休待遇?

  市社保局:根据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规定,陈先生可将中山和深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东莞市合并累计,待陈先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可在东莞市办理退休并享受东莞市退休待遇(广东省内是以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为退休的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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