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社局今起对市级以上劳模"专加"养老金

养老保险2018-11-27王华老师

  1月19日从上海市人社局获悉,自2016年自1月1日起,对上海市部分企业退休的高级专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专加养老金。上述人员同时具有多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增加养老金标准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一)2016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下同)、高级技师可按《关于对上海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6〕44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关于 2016年对本市企业退休的高级专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5〕5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专加养老金。(二)2016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3年出生)且已按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和沪人社养发〔2015〕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可分别增加养老金。其中: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增加500元;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增加300元;高级技师增加 200元。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一)2016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可按《关于对本市企业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8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沪人社养发〔2015〕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专加养老金。(二)2016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3年出生)且已按沪劳保养发〔2007〕8号和沪人社养发〔2015〕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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