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办学校招生。需要到民办学校入学的学生,可在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自愿到民办学校报名(有条件的学校可通过学校网站报名)。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按照报名先后顺序或采用电脑随机派位的办法录取新生,录满为止。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办学校不再安排录取。
严格规范阳光运作
《意见》要求严禁各校提前招生。各中小学招生一律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任何学校不得提前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行为。民办学校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招生。中小学一律不得在非起始年级组织招生,不得给教师下达招生指标,不得通过给中介回扣、许诺升学、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入校进行生源摸底和招生宣传等。
严禁自行组织招生考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实行免试入学,任何学校都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变相的考试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考级证书等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同时,坚持阳光招生,要全面实施中小学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学校性质、办学规模、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阳光运作”。中小学学籍管理也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特别要加强区域外招收和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流动。
对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注册和变更学籍。对因学校违规招生而发生安全事故和群体事件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