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死亡人员”吃农村五保的问题如何处理?
经查实,领取死亡五保对象供养金,用于丧葬补助或改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水平的,应当立即纠正;供养金被套取谋私的,应予追缴。今后,各地要严格落实《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对五保对象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一年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将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足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用虚报冒领的方式,解决农村五保供养难题。
17.关于核查中发现低保对象“查无此人”问题如何处理?
应予以区别对待:
(一)查实虚报冒领的,应追回已发放的低保金;
(二)对虽无户籍、无身份证,但实为当地困难群众的,只要其符合低保条件,不得取消;
(三)对于低保对象死亡后身份证销号的,按动态管理要求,及时调整该家庭低保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