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申请材料
1.低保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4.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提供残疾证,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或病历
5.年龄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出具所在学校证明
6.离异家庭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离婚证明
7.家庭成员说明或者证明;
9.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
10.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办理流程
城镇低保申请材料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家庭实际收入进行调查核实。除采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外,还可采用下列方式调查核实:
3.部门联动法。与财政、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联系,了解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收入变化情况。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建立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情况基础数据库。
4.居民代表评议法。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统计及行业主管部门拟定,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业收入标准,组织本辖区居民代表,对无法用其他方式核查申请人隐形收入的情况进行评议,认定其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水平。
5.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及家庭实际收入进行初步核查后,张榜公布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申请人属于人户分离的,由其实际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申请人填写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复核和初审。
6.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7.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注: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张榜公示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报送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复核初审上报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结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