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居委会审查
居(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3、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
4、县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并确定救济数额后,下发《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按月将低保金存入救济对象银行帐户。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领取低保金
经批准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救济金。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低保标准
市区: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92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
临海市: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92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4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28元。
温岭市: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6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02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5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72元。
玉环县: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95元。
天台县: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61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4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30元。
仙居县: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61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