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低保户申请标准及申请条件(2)

新政策2018-12-10李一老师

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居委会审查

居(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3、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

4、县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并确定救济数额后,下发《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按月将低保金存入救济对象银行帐户。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领取低保金

经批准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救济金。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低保标准根据嘉兴市本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增长机制进行,本次调标增长幅度达12.93%,增长金额为76元/人·月。

嘉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温馨提示:

凡嘉兴市城乡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嘉兴市低保标准的,并具有嘉兴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可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咨询或者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并提供家庭收入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农村标准农村居民(有土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350元调整为588元

城镇标准市本级城镇居民(无土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25元调整为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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