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初审上报的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审查,对决定给予低保待遇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张榜公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40号﹚、《四川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以及《广元市利州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二、保障原则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三、申请条件
凡具有我区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区目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90/月元的,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申报材料
申请书,户籍证明、户主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残疾或患病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1、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家庭成员(须持户主的委托书)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户主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残疾或患病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无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后,由村民代表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和初审意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0日以上。经公示无重大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10日以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区民政局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