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
2.缴费年限满15年(曾在国有、集体企业缴费年限满10年,均含视同,其中实际缴费满5年)及以上;
3.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者符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的人员,经医治后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符合上述1、2、3项条件的参保人员转为灵活就业后被企业重新录用现仍在企业工作的,在重新录用后的企业缴费满一年以上方可申报。
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除具备上述1、2、3项的同时,还必须符合冀劳社[2008]30号文件规定的以下条件方可申报,即: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缴费满10年(含视同)以上。因企业破产、改制失业后,按灵活就业政策继续缴费的,缴费期间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达到国家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可由档案管理单位为其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