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12号)文件精神,现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江市财政局
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阳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
稳岗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812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适用对象
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我市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我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39%,2015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42%;裁员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三、补贴标准及使用
稳岗补贴主要支出项目和最高补贴标准按照粤人社发[2015]54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