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手册》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
(二)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身份证复印件和《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办理;
(三)属初次就业者应先申请办理《手册》。
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停止就业后30日内,应持《手册》及就业变更登记申请到其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停业备案登记表》办理就业变更登记手续。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还须提交工商部门的停业证明。
第四章 失业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本市城镇户籍无业人员,应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一)属新成长劳动力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手册》(未办理的应先申请办理)或社会保障卡及证明: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凭毕业证书及学校出具的未能升学证明;高校、中专、职业高中、技校毕业生未能就业的,凭毕业证书、学校证明;中途退学学生,凭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无业证明,并持已签署意见的《汕尾市失业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二)由就业转失业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手册》、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原单位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填写《汕尾市失业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
(三)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停业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及工商部门发给的停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原企业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填写《汕尾市失业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
(四)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和原就业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无业证明,并持已签署意见的《汕尾市失业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五)城镇退伍兵、随军家属凭安置机构出具未能安置的证明及本人档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无业证明,并持已签署意见的《汕尾市失业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