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下岗失业人员新政策 茂名市下岗失业人员退休年龄新规定(6)

新政策2018-07-02王华老师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社保登记年度验证和社保缴费基数年审的情况;

(七)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用工所在地”属地管辖的规定,对被检单位涉及子、分公司(下属单位)、连锁(租赁)经营单位的,必要时可进行延伸检查和处理;对被检查单位涉及劳务派遣和社保代理的单位,必须延伸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辖区用人单位就业失业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提前通告、跟踪催办和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等监督检查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就业失业登记;要建立职工查询举报渠道,方便职工及时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就业失业登记、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应当将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按未办理登记或者备案人数处以每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要求办理书面材料审查并报送相关材料的,责令其限期送检,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在书面材料审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或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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