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加强信息交换、协查和统计。统计、发展改革、工商、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开展全市劳动力抽样调查。劳动保障、财政、国资、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季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掌握就业再就业、资金支付、扶持政策落实等动态,及时进行通报。
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县属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除税收优惠以外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各区县(市)在不涉及税收政策,不影响中央、省、市非税收入,不增加市财政补助的前提下,可制定有利于本地扩大城乡就业的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