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发挥失业保险金促进就业、支持创业作用,我市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就业安置补助。
即日起,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人员实现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须提供本人的《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创业补助申领表等材料。对经营场所不在本市的,由经营地所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地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失业人员须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市人社局提出一次性创业补助申请。
除此之外,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满一年、吸纳安置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向市人社局申请就业安置补助。补助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安置人数及签订合同期限确定。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发放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就业安置补助,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日期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核定。每增签1年劳动合同,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用人单位吸纳安置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3个月后方可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