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豫政〔2003〕27号)和全省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完善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切实做好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和未进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包括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和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5.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6.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和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市属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由各级经贸和工商部门负责认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享受政策优惠的期限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仍按原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每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年可享受2000元企业所得税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具体办法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