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中,第五项、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的材料,应当由企业出具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结果。
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许可时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中其他有关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证件发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经营期限为四年。
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所在行政区,经营期限为四年。
第九条不予许可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