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并于2016年3月30日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我省的产假、婚假标准尘埃落定。
据省卫计委副巡视员付友和介绍,条例修正案对原条例修改的内容涉及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技术服务三章。由原条例的70条,修改为现59条,共修改19条。
昨天上午10时,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付友和介绍了“条例”修改的有关情况,省卫计委法规处处长赵波、基层指导处处长姜国民现场回答了记者提问,并对大家关心的话题进行了详尽解读。
婚假
针对大家最为关注的婚假和产假的标准,姜国民具体解释说,婚假在原条例中规定,晚婚的职工,在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的基础上,凭《结婚证》增加婚假12天,达到15天。
而新修改的条例中规定,只要是依法结婚,就可以享受15天的婚假。
产假
产假在原条例中规定,晚育的女职工,凭一胎生育情况证明在国务院规定的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天。根据新条例,只要是依法生育,产假统一增加60天,达到158天。如果是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
同时,男职工的护理假由原来的7天增加到15天。
另外,从技术服务政策上,取消了不符合再生育政策怀孕的妇女,应当终止妊娠等强制性规定,明确“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