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城镇。
十三、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城镇。
十四、投资兴办企业落户
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个人创业,已纳税或已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及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城镇。
十五、高校职院学生录取落户
考取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
十六、高校职院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高校职院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人才服务机构的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拟迁入地为城镇地区的,不受毕业(肄业、退学)生提交申请时户口所在地的限制。
十七、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
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随迁。
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随迁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十八、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
军队干部离退休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随迁。
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随迁子女不受年龄、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
十九、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
军队无军籍的退休退职职工,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安置地。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随迁。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父母、成年子女(不受婚姻状况等条件限制)也可以随迁。
二十、出国(境)人员回国(入境)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