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靠路边行走。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中心区域的道路交通情况,对进入城市中心区域的大型货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进行限制,限制内容经过听证后决定并公布。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在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或者变道行驶,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行驶的车辆先行;
(二)依次按顺序行驶,不得频繁变更车道;
(三)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的车辆,在不妨碍快速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允许借道超车,但超车后立即返回原车道;
(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五)快速车道行驶的车辆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及时变更到慢速车道行驶。
第二十六条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公交专用车道允许接送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校车行驶;遇有交通管制、交通阻塞等情形时,在交通警察指挥下,其他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在同方向划设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未设定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行驶的最高时速,在城市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九十公里;在城市未封闭的机动车道路为六十公里;在公路为八十公里。
第二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机动车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时,应当停车让行。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或者靠路边停车,应当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开启转向灯。
第三十条机动车驶入、驶出道路时,对在道路上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应当让行;驶入、驶出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时,驶入主路的机动车对在主路正常行驶和驶出主路的车辆应当让行。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在积水、泥泞或者易产生扬尘的道路行驶遇有行人和车辆时,应当减速慢行。
第三十二条货运汽车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和拖拉机挂车车厢内禁止载人。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