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2)

新政策2018-08-18李一老师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审计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市、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发改、国土、规划及涉及到的部门应当将征收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提交给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查。

第九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时,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征收调查中发现有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将相关调查材料移送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权及时作出认定和处理,并将认定、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及房屋征收部门。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市、区实行调查认定资料共享。

征收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发布,并保存调查认定资料。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的同时,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采样评估,取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和修正系数的数据,同时测算征收成本。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拟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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