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以及房屋拆迁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的意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结合成新价、装修装饰和附着物的补偿评估、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建(2004)83号和镇政建(2004)89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镇江新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丹徒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拆管机构负责应用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