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一般应包括:
(一)征收项目名称;
(二)征收范围;
(三)征收目的;
(四)征收补偿主体、实施单位;
(五)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
(六)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标准;
(七)征收实施时间、补偿签约期限。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建设、国土、房产、发改、规划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求意见期满后15日内,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维持原方案的要公布维持理由。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会代表一般5至10人组成,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可自愿报名,报名人员少于或多于规定人数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听证会代表。听证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
第九条房屋征收项目实施前,房屋征收部门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开展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
风险评估依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摸底。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现场调查。
(二)政策宣传。房屋征收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咨询,及时将征收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拟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内容进行公示公开,让被征收人充分了解。
(三)座谈听取意见。征收户数较多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召开座谈会,听取被征收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建议。
(四)制定方案。综合各方意见,对因实施征收项目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做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
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规划、国土等部门的批准手续,征收范围内的住户和企事业单位状况及其相应的房屋和权属状况,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的筹集落实情况等。
(二)征收计划和征收补偿方案主要内容。
(三)风险因素评估。针对调查收集的情况和意见建议,对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