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基金管理和基金核算
第十八条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开设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专门用于基金支付核算,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从事与基金支付无关的收支业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应当与财政部门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后,编制相关基金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使用会计科目,合理运用会计方法,依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应按规定申报领取丧抚费待遇并办理减员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减员手续,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予以追回;拒不退还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开展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查询服务,建立监督制度,向社会公布查询服务和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