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2)

新政策2018-07-14李一老师

缴费灵活档次多

实施办法明确,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都可以参加新农保。按照这个标准,全市适龄参保人数约22万。与原先我市实施的农保制度不同,新农保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实施了更加灵活的缴费标准,划分了多个缴费档次供不同参保人群选择。参保人如为残疾人、低保对象、遭遇疾病或自然灾害致穷等特殊困难群体,可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缴费档次进行年度缴费;其他参保人应按600元、700元、800元三个缴费档次进行年度缴费;也可参照本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0%以上进行年度缴费。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标准,多缴多得。市政府将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本市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年度缴费档次。

新农保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市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参保档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市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有保障

实施办法明确,参保人遇到几种特殊情况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作以下处理:一是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因户口迁移、职业变动、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而转移变更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随同转移(政府补贴除外);无法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余额按规定退给本人(政府补贴除外);二是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患重大疾病的,经本人申请,所在村(居)委会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市农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使用个人账户储存余额(政府补贴除外);三是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经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申请,参保人所在村(居)委会证明,可依法继承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余额(政府补贴除外)。

家庭联动助养老

实施办法规定,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参保人领取基础养老金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年满60周岁;(二)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含一次性足额补缴15年的);(三)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未参保人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年满60周岁;(二)其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子女(指未满60周岁的儿子、儿媳,未出嫁的女儿、入赘女婿)每年须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三)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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