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公负伤、职业病;
(2)按照兵役法服役时间;
(3)被国家机构,外国机构临时雇用;
(4)执行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的工龄。
(二)工龄的合并计算
1、要求合并计算工龄者,需把工龄合并计算申请书通过所属
机关首长递交公务员年金管理机构。
2、被批准进行工龄合并计算的公务员,需把当时领取的退休待遇(根据公务员年金法、私立学校教员年金法、军人年金法的有关规定受减发或取消待遇等限制,按照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应领取的待遇办理)或保险储金加上总统令所规定的利率退还给公务员年金管理机构。
3、根据第2项规定,需返还的退职待遇,可以分期付款。这时应加算总统令所规定的利率。
4、一次性返还原领取的退休待遇的,返还金需在接到合并计算通知书30日以内付清。分期付款的,需要从接到合并计算通知书的下个月开始,在领取月薪时交付给保险储金征收机构。
5、分期返还金的,采取按月付款的方式,根据下列规定任选次数:
(1)合并计算的工龄不满5年者,可分12次付清;
(2)合并计算的工龄过5年,不满10年者,可分36次付清;
(3)合并计算的工龄为10年以上者,可分48次付清。
6、进行工龄合并计算者在中途退休或死亡时,公务员年金管理机构可以从其退休(死亡)待遇中扣除尚未付清的返还金。
7、按照第2项规定计算利率时,需从决定支付退休待遇之日所属月份至申请工龄合并计算之日所属月份按年为单位计算。若按第3项规定分期付款加算利率时,需从批准工龄合并计算的下个月到分期付款结束的月份计算。每次付款额需按次数平均。
8、被批准进行工龄合并计算者,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合并计算时,或滞纳6个月以上返还金时,公务员年金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本人意愿,取消全部或部分合并计算的工龄,或取消已交付返还金以外的合并计算的工龄。
9、取消全部或部分合并计算的工龄的公务员重新要求合并计算的,须把工龄合并计算书通过所属机关首长递交公务员年金管理机构。
10、根据第8项规定取消全部或部分工龄合并计算者,根据第9项规定重新进行合并计算时,返还金应加算总统令所规定的延滞利率。
11、上述第7项利率的计算适用当年全国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中最高利率。在上述第4项规定的期限内未交付返还金者,在滞纳期间以全国银行当年1月1日的贷款最高利率为准,确定延滞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