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8)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者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答:《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省份根据自身具体的情况,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细化了处罚范围,例如《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用人单位如不支付劳动者高温补贴或防暑降温费,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履行该义务。